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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7578 2018-03-14

A: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支付凭证,原则上可以作为入账的凭证。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根据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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