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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业务网上申请常见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134 2025-01-17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业务申请,推进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电子化改革。针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电子申报遇到的常见问题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帮帮<a href='/product/detail_3932001608.html' target='_blank'><b>注册商标</b></a>

 

  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网上电子方式与纸质方式是否要同时申请?

 

  在线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申请,不需重复提交纸质申请,在上传文件材料中也不必再提交纸质撤三申请书的扫描件。撤销理由一栏仅上传撤销理由即可,无需上传撤三申请书。

 

  二、如何计算连续三年期限起算点?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3款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经异议或异议复审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暂未排版注册公告的,三年起算点为该商标异议或异议复审裁定公告之日。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业务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自行答辩方式及答辩材料邮寄地址?

 

  答辩人可以选择邮寄答辩材料方式进行答辩或到商标注册大厅直接递交答辩材料进行答辩。邮件答辩材料的寄送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收文科)。

 

  四、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递交的答辩材料要件不完整,不清晰,如何计算答辩时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

 

  五、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递交答辩证据材料是否必须公证?

 

  答辩材料原则上不需要公证,但应确保递交的答辩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提交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后,是否能够撤回申请?

 

  在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前,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人可以在线提出撤回申请,提交一次即可。

 

  七、在提出撤回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时,境外申请人名称或委托的代表人有变化怎么办?

 

  境外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说明,附送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因职务变更等原因委托的代表人发生变化,应附相关情况的声明。

 

  八、选择电子答辩,如何提交实物证据?

 

  选择电子答辩,除另有要求外,不再接受实物证据和纸质证据。可以提供物证材料的照片,注意照片应当清晰,包括但不限于物证的各视角和整体,须展示物证真实原貌,体现物证上的商标标识、日期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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