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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相关知识大全

北京朝阳税务 8169 2018-03-15

环境保护税将于4月1日迎来首个征税期,环境保护费改税后,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法: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环境保护税的免税情形: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环境保护税的减税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知识问答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税法同步实施。

一、为什么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的治污减排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如何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即“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五、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六、什么是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七、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八、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减税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一、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十二、大气和污水中的全部污染物都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三、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有两个以上污染物排放口的,应当对每个排放口分别按月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十四、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十五、环境保护税是在国税缴纳,还是在地税缴纳?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该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向纳税人所属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十六、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包括哪些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申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和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信息,主要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等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十七、所有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纳税人首次申报时一次性填报,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无需重复填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项勾选“是”,无需填写排放口信息和污染物信息。

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十八、企业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如何填写申报表?

 

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需要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时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附表中的“排污系数计算”相应栏次。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可直接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中“特征系数”项中填写适用的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并完成申报。

 

十九、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申报,无需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具体申报时,应填写税目、污染物名称、污染当量值、计税依据、单位税额等栏次。

 

二十、居民平时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十一、汽车尾气污染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十二、医疗垃圾能否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十三、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三条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十四、如何对建筑工地和交通噪声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筑工地和交通噪声的监测难度比较大,征税条件尚不成熟,未将其列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二十五、挥发性有机物是否征收环境保护税?

 

挥发性有机物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了排污费的收费试点,尚不具备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未将其列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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