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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广东国税 8133 2018-05-17

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情况不需要认证?  跟着企帮帮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吧。

 

情况一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情况二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文章关键词: 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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