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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无偿划转股权 财税咋处理

中国税务报 8536 2018-03-01

2017年12月26日,英特集团(证券代码:000411)发布公告称,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英特集团的股份113363972股,股权已经完成过户。按照英特集团当日的收盘价22.69元/股计算,上述股份价值约为25.7亿元。

随着国企改革的全面加速,国企之间无偿划转股权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那么,对于这种无偿划转股权的行为,应该如何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现行的会计准则,暂未发现对国企无偿划转股权的明确规定。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笔者发现企业主要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分别是计入损益的赠与方式和计入权益的增、减资方式。

(一)计入损益的赠与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股权划出方将无偿划出股权视为对股权划入方的一种捐赠,作为一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等

股权划入方则将无偿受让股权视为该企业的一项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营业外收入

(二)计入权益的增、减资方式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股权划出方将无偿转让股权视为国有股东收回对该公司的部分投资,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等

股权划入方则将无偿受让股权视为国有股东增加对该公司的投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税务处理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股权应视同捐赠处理。

对于股权划出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股权无偿划转给其他企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股权划入方,应当按照划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对股权划入方,接收无偿划转股权应视同接收捐赠收入,按照接受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章关键词: 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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